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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皖南医学院离退休人员丧事办理有关规定的通知
发布人: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10-11-12  浏览次数:325

各相关部门:

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各级干部逝世后丧事从简的精神,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,现就我校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事处理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:

一、离退休人员逝世后,应本着丧事从简的原则办理,不成立治丧委员会,不开追悼会。

二、离休干部及原校级领导逝世后,由离退休工作处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处理丧葬事宜,学校有关部门派人参加,遗体告别仪式由组织部或学校分管领导主持。

三、生前曾任厅局级职务或享受厅局待遇的离休干部,逝世后可以在《安徽日报》上免费发布短消息(皖老字[2003]19号)。登报稿以二百字左右为宜,不得超过三百字,稿件由组织部负责查阅档案,经党委审核加盖公章送省委老干部局审批后,送安徽日报登载。

四、退休人员逝世后,由原所在部门、人事处和离退休工作处共同协助家属处理丧葬事宜,遗体告别仪式由离退休工作处或原退休前所在部门领导主持。

五、离休干部及处以上干部去逝后,讣告由组织部负责撰写;其他人员去世后,讣告由人事处负责撰写。撰写生平简历应实事求是,恰如其分,简明扼要。逝者家属及亲友可以提供有关情况,但不得强求组织接受自己的意见。

六、丧葬费按照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标准发给家属,由家属掌握开支,统筹安排,包干使用,节约归己,超支不补。

七、在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时,学校可根据情况原则上提供1-2辆小车。如需要提供其他车辆,可由办公室联系租车,租车费用由家属自理。

八、遗属生活补助按照上级部门文件规定精神办理,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九、本暂行规定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
十、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�一�年八月二十六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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